海关对收支口展览品羁系办法
0 ihunter 2010/05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商业和国际间的经济、科技、文明和体育交换,便利本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商业团体、官方构造及政府机构等来华举行博览会,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上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色、物品:

    (一)在博览会中展现或范用的货色、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修建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片子片、幻灯片、录像带、灌音带、仿单、广告等。

    第三条 展览品属海关赞同的临时舶来品色,进口时免领进口允许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别的税费。进口展览品该当接受海关羁系,依照本办法的划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接待来华举行博览会的单元,该当将有关赞同文件,事前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存案手续。

    第五条 海关派员进驻陈设所所实施羁系义务时,博览会的主办单元或包办单元该当供给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置装备摆设,并向海关支付划定费用。

    第六条 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耽误出境刻日应报经主管海关赞同,耽误刻日最长不跨越一个月。举行为期半年以上的博览会,应由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事前报海关总署考核。

    第七条 展览品进境时,博览会主办单元,参展商或其代庖署理人,应向海关供给包管。包管形式可为相称于税款金额的包管金,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的包管书,以及经海关供认的别的体例的包管。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羁系的场所举行博览会,可免于向海关供给包管。

    第八条 博览会的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报告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该当在进地步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报告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

    第九条 展览品中倘使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则、法规应受除本《办法》第三条划定之外的进口限制的物品,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办理检验和赞同手续。

    第十条 博览会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该当于展览品开箱前关照海关,以备海关参加检验,展览品全部人或其代庖署理人该当在场,并担当搬移、开拆、从头封货包装等帮助检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博览会期间展出或利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别的海关以为需要检察的物品,不得展出或利用,并由海关根据赞同后,方能展出或利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明、品德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利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元变动后利用。

    第十二条 未经海关允许,展览品不得移出展览品羁系场所,因故需要移出的,该当报经海关批准。

    第十三条 博览会终结后,博览会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及时向展出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关于未及时复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寄存在海关指定的羁系场所或羁系堆栈,并接受海关羁系。

    第十四条 关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依照有关划定办理进口手续。博览会主办单元应及时向海关办理转正式进口的展览品进口结关手续,担当向海关交纳参展商或其代庖署理人拖欠缴的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 博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其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该当向海关交验我国对外商业管理部分的赞同文件,并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和别的税费。

    第十六条 关于经海关允许,展览品全部人予以抛却和赠送的货色,由海关依照有关划定处理。展览品因破坏、丧失落或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博览会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及时候海关陈说,并办理有关手续。关于破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破坏程度估价纳税,关于丧失落或被窃的展览品依照进口同类产物照章纳税。展览品因不要抗力蒙受破坏或灭失落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关键税。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博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范围,不雅观世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色,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关键税:

    (一)在展出活动中可以代表外洋货色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材料制成的仪器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前提:

    1;、由参展商免费供给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不雅观众团体利用或消耗的。

    2;、显系单价很小广告样品用的。

    3;、不合用于商业用途,且单元容量清楚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物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划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失落的。

    (二)在博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举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历程中被消耗或破坏的物料。

    (三)展出者为修筑、布置或装饰展出台的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四)参展商免费供给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不雅观众免费披发的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次、仿单、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五)进口供各种国际集会利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实、表格及别的文件。本条不合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第十八条 上条第(一)项所述货色,需凌驾限量进口的,凌驾部分应照章纳税。上述第(二),(三)项所述物料,其未利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复运出境,应按划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上条第(四)项所述物品如未在博览会期间分送完,博览会结束如需留在海内的,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依照我国对有关印刷品进口的管理划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 为举行博览会而进口第十七条划定以外的货色,物品,同等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对赞同在我国境内两个以上设关地点举行博览会的展览品,博览会的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按海关要求,转至下一设关地点继承展览,并接受展出地海关羁系。

    博览会结束后,部分展览品需运至另外一设关地点加入别的相干博览会的,经海关赞同后,依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划定办理转关手续。

    对在原赞同展出计划外,需临时增加展出地点或加入另一博览会的展览品,博览会的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持原赞同单元赞同增加展出地点或加入另一博览会的赞同文件,经海关赞同后,按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划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览会结束后,应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展览品理想复运出境时,博览会的主办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票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对需运至别的设关地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经海关赞同后,依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划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为举行技能交换会,商品展现会或类似活动而进境的货色,海关按本办法的有关划定举行羁系。

    第二十三条 关于违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和国家别的有关法则、法规的划定予以责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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