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检疫的准绳要求
0 ihunter 2010/06
出境动物检疫的准绳要求
1.合用范围
(1)商业性的出境动物、动物产物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救济、交换、赠送等的非商业性的出境动物、动物产物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动物检疫要求的出境动物产物;
(4)以上出境动物、动物产物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展垫材料。
2.掌握并申明出境检疫物的产地疫情散布,确定检疫处理决议计划。
3.出境检疫物的检疫根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动物检疫协议、互助体谅备忘录的国家,按我国所承当的检疫义务,据其有关条目实施检疫。
(2)商业条约、声誉证中的动物检疫条目,除按条目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并要服从输进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划定(PQIR)。
(3)如条约或声誉证未订明详细的检疫条目,应参照输进国家(或地区)的进境动物检疫危险性并虫、杂草名单和检疫克制进境物名单等有关划定(PQIR)实施检疫。
(4)中国的有关出境动物检疫划定。
5.出境检疫物的出证、放行。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出境检疫物可以出证,放行出境。
6.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监视管理。出进境检验检疫构造对出境检疫物的临盆、加工、寄存历程实施检疫监视管理轨制。
(1)对临盆、加工、寄存出境检疫物的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2)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口岸实施监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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