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提单的效能之争
0 ihunter 2010/06
未登记提单的效能之争
【案例】
A纺织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一份布料出口协议,商业体例为FOB,结汇体例为T/T,并委托B货运公司办理涉案货色的商检、运输等事件。B货运公司代庖署理左券承运人美国D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纺织公司,收货人和关照方为美国C公司。涉案货色抵达目标港后被他人未凭正本提单提取,A纺织公司未收到涉案货款,遂将B货运公司诉至法院,称B货运公司代庖署理签发的D公司的提单未在中邦交通部登记存案,运输条约有效,B货运公司代庖署理签订了有效的运输条约,褫夺了其对货色的控制权,形成了货色丧失落,答应担提单侵权损害补偿责任,恳求判令B货运公司发退还提单项下的货色或补偿响应的货款丧失落。B货运公司辩称其是代庖署理签单,并供给了C公司在美国合法注册的无船承运人身份证明,以及与B货运公司之间的代庖署理签单协议。
法院经审理以为,涉案货色承运人为美国D公司。《国际海运条例》固然划定运营无船承运营业该当办理提单登记,但并未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故B货运公司签发未经登记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不该影响A纺织公司与D公司之间运输条约的建立和效能。B货运公司作为签单代庖署理人不答应担运输条约项下的货损补偿责任。遂讯断对A纺织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评析】
上述案例中,A纺织公司主张运输条约有效未获法院支撑。关于签发未登记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所签订的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能否有效的题目,在法律理论中不断颇有争论。《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划定“运营无船承运营业,该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包管金”,第二十六条划定“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包管金的,不得运营无船承运营业”。
截然不合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以为,运输条约应认定为有效。来由是:《条约法》第五十二条划定“违背法则、行政法规的逼迫性划定的条约有效”,因此违背《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签发未登记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所签订的运输条约应属有效。
另一种意见以为,《国际海运条例》固然划定运营无船承运营业该当办理提单登记,但并未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故签发未登记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不该影响运输条约的建立和效能。
若何了解《条约法》第五十二条中的“逼迫性划定”
根据《条约法》的划定,具有瑕疵的条约并不属于固然有效,只要违背了法则和行政法规的逼迫性划定,本领认定条约有效。可是何谓“逼迫性划定”?根据法则基来源基础理,法则范例可以分为强行性范例和任意性范例。
我国法则、行政法规划定了年夜量的强行性范例,其中克制性范例和效能性范例的判定区分,有立法目标、长处权衡、生意平安等各种考量身分。通俗来说,只要违背了效能性范例的条约才作为有效的条约,而违背了取缔性范例,可以由有关构造对当事人予以行政责罚,但不一定招致条约有效。因此,《条约法》第五十二条“逼迫性划定”的性质和范围,应界定和限制为强行性范例中的克制性范例,并且是克制性范例中的效能性范例。
签发未登记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并不用然招致条约有效
根据上述判定尺度,《国际海运条例》虽克制未登记提单举行无船承运,但并没有划定如许将招致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有效或不可立。同时,违背该划定今后若使条约继承有效并不损害国家长处和社会大众长处,因为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和交纳包管金重要干系条约当事人的长处,该轨制的设立目标是从保护委托人的长处动身,从市场准进轨制、运价报备轨制和财政包管轨制等各方面,对无船承运人举行羁系,范例其签订实走运输条约的权益本领、活动本领和责任本领。所以该划定应属于取缔性范例,而非效能性范例。没有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包管金并不用然招致条约有效。毕竟上,关于货运代庖署理行业和货色运输行业而言,不论能否在交通部报备登记,提单在整个货色运输和国际商业历程不断是被当事人接受的,良多没报备过的提单实实在在在银行流转,介入着国际商业和国际物流。因此,我们也应恭敬国际老例,供认这种没有报备过的提单关于运输条约的证气力。法律理论中发明此类活动,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分提出法律发起,由主管部分对其举行响应的行政责罚,促进无船承运人管理轨制的落实;关于守法立功的,该当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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