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背外汇管理活动办案法式
八、外汇责罚的实施
1.责罚决议除需立刻实施的以外,实施刻日通俗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责罚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平责罚决议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责罚不防止实施,法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责罚决议,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请求或行政诉讼,又不实施责罚决议的,作出责罚决议的外汇管理局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1)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百分加责罚款;
(2)请求法院逼迫实施。
作出责罚决议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关照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交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据报送作出责罚决议的外汇管理局存档。责罚决议实施终了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刻日为5年。
九、外汇查抄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责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下级外汇管理局或原包办局有关担当人责令复审落伍行改正
(原包办局)自行复审改正的责罚决议,必需经外埠外汇管理局担当人赞同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案):
毕竟不清或证据缺乏的;
无法定责罚根据的;
擅自窜改责罚品种、幅度的;
违背划定的责罚法式的。
在复议刻日内,当事人请求复议的,通俗应合用复议法式。但被请求人原包办局若接纳复审法式更正自己错误的详细行政活动,且当事人赞同撤答复议请求的,可合用复审法式。外汇管理局经由复审更正自己的责罚决议的,应制发“复审决议书”关照当事人。
十、外汇查抄的简略纯真法式
查抄处理下列违背外汇管理活动,可以合用简略纯真法式
(1)守法毕竟确凿并有责罚根据,需给以当事人告诫或应给以对团体责罚款在50元人夷易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构造罚款在1000元人夷易近币以下的;
法则、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况。
简略纯真法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查抄证”;
(2)告知当事人违背外汇管理活动的毕竟以及合用责罚的理
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辩论;
(4)制发合用简略纯真法式的“行政责罚决议书”,利用时经主管查抄的有关担当人赞同后填发;
将“行政责罚决议书”劈面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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