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何运用CIF条目在出口营业中躲避危害
0 ihunter 2010/06
若何运用CIF条目在出口营业中躲避危害
比年来在出口营业的FOB条约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通统一气,接纳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今年底外经贸部发出关照,要求接纳严酷步伐,杜尽此类现象的发作,并希看出口企业过接纳CIF付款体例。
据《国际商报》的动静,外经贸部提出的步伐包括:
1.只管即便接纳CIF或C&F,防止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对峙FOB条目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庖署理的资历应举行检察,只接受经政府赞同的货代。
3.如外商仍对峙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需委托经外经贸部赞同的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色的控制权,同时由代庖署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答应货到目标港后须凭声誉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不然要承当无单放货的补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随便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题目在出口企业中激发了遍及的争议。究竟接纳哪种交货体例比较平安?在不合的体例下应留意哪些题目?本站特邀对外经济商业年夜学国际商业系主任石玉川传授对此题目宣布意见,以嗜列位。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商业营业顶用以确定交货前提所利用的商业术语重如果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盘问拜访统计,按利用的频仍程度,FOB排在第一位。因为接纳FOB前提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担当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下跌的题目。并且在良多人中存在一种曲解,即接纳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危害是完全相通的,都因此船舷为界转移危害,费用承当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末了统回买方承当,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合罢了。这种曲解招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纰漏了对商业术语的担当选择,末了形成意想不到的丧失出家作。实在,有关商业术语的国际老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分别危害,只是用以确定货色在交代历程中破坏或灭失落的结果由卖方照旧买方承当的题目,而并不泛指全部的危害,分外是不触及收汇的危害题目。
毕竟证明,在我出口营业中,作为卖方根据生意的详细情况,稳重选择得当的商业术语关于提防收汇危害,提高经济效益是非常需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商业术语时应留意的几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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