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浮动包管中的限制性条目钻研(一)
3 Robson v. Smith一案。该案中,罗伯森持有帝国印刷和出版公司1889年刊行的设有浮动包管的债券,公司以全部现有的和将来的动产和不动产供给包管。设有浮动包管的债券条目商定:债券上所设立的包管是在公司全部现有的和将来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浮动包管,公司不能自在地在这些财产上设立优先于该浮动包管权的任何典质或包管。因为公司拖延支付利钱,罗伯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钱。与此同时,因公司营业而发作的其他债务人华特、沃尔特和Usher & Co.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响应的债务款项。1893年10月4日,华特、沃尔特和Usher & Co.各自获得了一份尽对的拘留收禁令(a 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要求公司的另一债务人Smith , Son & Downes直接向他们支付到期的债款。1893年10月5日,罗伯森也获得了一份尽对的拘留收禁令,要求Smith , Son & Downes在支付了华特、沃尔特和Usher & Co.债款之后,就剩余的债务,直接向罗伯森了债。10月10日,罗伯森向Smith , Son & Downes发出书面关照,宣称他有权获得他们欠公司的全部债款,要求他们不要支付给除他之外的任何其他人。Smith , Son & Downes根据法院的拘留收禁令向华特、沃尔特和Usher & Co.支付了债款,并向罗伯森支付了剩余的债款。罗伯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末了讯断Smith , Son & Downes胜诉。罗姆法官以为,当公司仍在正常营业,没有接纳任何办法使得公司终结或任命接受人的情况下,含浮动包管的债券持有人不能遴选出公司的某项到期债务,关照债务人直接向他了债,防止他们支付给公司或那些合法的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同时,浮动包管中限制公司设立优先于浮动包管权人的典质或包管的条目,在该案中并没有多年夜的意义。
4 Davey & Co. v. Williamson & Sons Ltd.一案。1894年1月,公司设立了浮动包管。随后法院对公司的财产公布了a writ of firei facias。外行政长官变卖这些财产之前,浮动包管权人主张对这些财产的权益,可是浮动包管并没有结晶。法院末了判定浮动包管权人有优先于实施权人的权益,因为在实施法式中拘留收禁公司财产并不能组成公司在正常运营历程中展开的营业,所以凌驾了浮动包管对公司营业的允许范围。所以即便在浮动包管没有结晶的情况下,浮动包管权人也优先于实施权人。在1901年的Simultaneous Color Printing Syndicate v. Foweraker和Duck v. Tower Galvanising Co . Ltd两个案例的讯断中,法官也接纳了相通的不雅观点。
从上文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明,关于浮动包管权人和实施权人了债的优先次第题目,各个法院在不合期间有不合的不雅观点。回纳起来,年夜致分红两个流派:一是接纳浮动包管的“允许理想”,以为实施公司财产凌驾了浮动包管允许公司正常营业的范围,所以实施权人不能有享有优先于浮动包管权人的权益,不论实施法式在浮动包管结晶之前有没有结束。二是认同浮动包管的“将来财产典质理想”,以为实施法式如果在浮动包管结晶之前已经结束,那么实施权人就享有优先于浮动包管权人的长处;反之,浮动包管权人享有优先权,而不论实施令在浮动包管结晶之前就已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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