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测验全程学习条记(四十六)
(十四)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金饰、硬币(第71章)
本类只要一章,即第71章,分为3个分章:
第1分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半宝石;
第2分章:贵金属及包贵金属;
第3分章:珠宝金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贵金属是指银、金、铂。所称“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钉。所称“宝石或半宝石”,不包括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只需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到达合金分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并按以下划定例则回类:
(一)按分量计,含铂在2%及以上的合金,视为铂合金;
(二)按分量计,含金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分量计含铂在2%以下的合金,视为金合金;
(三)按分量计,含银在2%以上的其他合金,视为银合金。
因此,在贵金属合金回类时,优先思量的是铂的含量,其次是金的含量,末了是银的含量。
上篇:
贩子必学:“蛊惑”客户13招
下篇:
2008年报关员测验全程学习条记(二十一)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