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外汇
0 ihunter 2011/1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管理划定
(1999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一、为范例《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以下简称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的管理,包管《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的准确利用,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实在施细则,拟定本办法。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担当制造和宣布《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
三、国家外汇管埋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义务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报告活动送行核对时,须持《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8月份办理《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的宣布及更换义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年夜区分局和中央都会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营理部设立专门人员举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核对义务,并担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年夜区分局和中央都会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担当地点盛市支局国际收支统计义务人员《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的申领义务。
七、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义务进员申领《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时,须备齐下列材料:
1、《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申领表(格式见附件(1));
2、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自己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年夜区分局和中央都会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担当地点盛市支局《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的管理义务。
九、外汇局可对违背有关划定的国际收支统计义务人员的《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实施临时发出并防止其利用或退返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义务人员调离国际收支统计岗位时,须将《国际收支报告核对质》退返国家外汇管理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一、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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