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约情况介绍
(一)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划定例则
到现在为止,世界上已经连续签订了不少国际性或区域性的仲裁条约,其中重要有;
(1)1923年《关于仲裁条目的日内瓦议定书》(Geneva Protocol on Arbitration Clause)。议定书除确定缔约国间供认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目的有效性外,还划定各缔约国在一定的前提下供认和实施本国仲裁讯断。
(2)1927年《关于实施本国仲裁讯断的条约》(Convention on the Execution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它在一定1923年《关于仲裁条目的日内瓦议定书》的基础上,又对供认和实施以及拒尽实施本国仲裁讯断的前提,作了比较详细的划定。
(3)1958年团结国《供认和实施本国仲裁讯断的条约》(简称《纽约条约》)。它是背面两个条约的生长,比前两个条约扩展了合用范围,打消了“互惠”的前提,划定不但在缔约国的国土上作成的仲裁讯断,都可以合用本条约,予以实施,并且在非缔约国国土上作成的仲裁讯断,只需不被实施地以为是他本国的讯断,也可以合用条约,加以实施。条约还放宽了实施的限制前提。简化了恳求实施的法式。条约已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停止1979年10月,加入这一条约的已有56个国家和地区。现在,它已替代了前两团体约。
(4)1965年《关于处理列国和其他国家的国夷易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条约》。这是为处理国际间投资争端而订立的,条约决议建立一个“处理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央”,并对此“中央”的统领范围以及补救和仲裁的法式作了详细划定。
(5)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它是根据团结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59年4月17日经由历程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决议及其发起,在团结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掌管下订立的。条约已于1964年1月7日生效。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丹麦以及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加入了此条约。条约重如果为处理东西方商业中的仲裁题目而签订的,合用于天然人或法人处理相互间在国际商业中发作的争议。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有关天然人或法人的常住地或地点地应在各缔约国境内。条约对仲裁构造、仲裁统领权的抗辩、法院统领权、合用的法则、讯断来由、讯断的打消等题目都作了划定。条约分外关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或一方在仲裁中不举行互助时,划定了详细处理的办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接纳友谊仲裁,而仲裁员依照其合用的法则供认时,也可举行友谊仲裁。
(6)1975年《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它是美洲国家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条约。条约由美洲国家构造于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马举行的一次“美洲国家国际私法分外集会”上经由历程,于1976年6月16日生效。在条约上签字的共有12个拉丁美洲国家,其中已有8个国家赞同了这个条约。1978年6月9日美国也签订加进了该条约。条约对仲裁讯断的有效性、仲裁员的选任、仲裁法式划定例则、讯断的实施等作了划定,同时,对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明白划定仲裁划定例则的,条约划定,应依“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划定例则举行。
(二)国际性与区域性的仲裁机谈判仲裁划定例则
1.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构造机谈判仲裁划定例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隶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于1932年,设在法国巴黎。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任命。它的义务是包管《国际商会调停与仲裁划定例则》的实施。
现行的《国际商会调停与仲裁划定例则》是1975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划定例则,分为任择性调停和仲裁两个部分。凡是向仲裁院提起的仲裁,仲裁院根据这一划定例则审理案件,划定例则无划定的,可拜托当事人原先商定的准绳,当事人无商定的,可由仲裁员确定。
划定例则划定,双方当事人向国际商会提出调停的请求后,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三人组成调停委员会,举行调停。调停委员会检察案情后,在年夜概情况下,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后,即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息争前提。如果达成息争,可以提交仲裁。仲裁时,调停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再任命为统一争议案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发作争议,如愿直接提交仲裁,可向仲裁院秘书提出请求,也可经由历程申诉人所属国的国际商会提出仲裁的请求。仲裁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审理讯断。仲裁院秘书处收到仲裁请求后,需将申平话正本及附件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0天内提出辩论书,并对仲裁员人数提发起,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担当仲裁庭主席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任命。如果双方当事人曾做生意定愿接受国际商会仲裁,在仲裁举行中一方当事人拒尽加入仲裁,仲裁法式仍应照常举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能提出抗辩,只需仲裁院确信协议仍然存在,就可继承举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的统领范围应由他自己决议。划定例则还划定,仲裁员不得以判定条约有效或条约不存在大概已经生效,仲裁员仍应继承使用其权益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并对他们的恳求举行讯断。
关于仲裁员的讯断,划定例则划定,仲裁员只鄙人列情况与刻日下作出讯断,方为有效。首先,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在拟定的审理文件签名日起6个月作出。讯断草案需仲裁院赞同后经由仲裁员签订。讯断是终局的。
2.美国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划定例则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建立于1934年。它是根据美洲国家集会的决议而建立的一个非政府的常设仲裁机构,财政上接受美洲国家构造和美洲国家生长银行的津贴。委员会的现址在美洲国家构造年夜厦。根据1975年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划定,它已成为美洲国家间举行商事仲裁的重要机构。1978年1月1日修订了《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修订时接纳了团结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的一些划定。
修订后的《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分为四节,共四十一条。第一节为总则,划定了划定例则合用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商定,并划定,划定例则的任何划定如与当事人双方所必需服从的合用仲裁的法则划定相抵触时,应苦守法则划定,第二节对仲裁庭的组成作了划定,仲裁员的人数为一名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独任仲裁员达不可协议时,由仲裁委员会任命。然后由这两名仲裁员推举第三名仲裁员担当首席仲裁员。第三节对仲裁地点、利用说话、申平话、辩论书、对仲裁庭统领权的抗辩、证据和听证、临时性的保全步伐,以及签订人等各种法式作了划定。第四节是关于讯断的划定,讯断为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羁绊力。仲裁庭只在双方当事人明白授权为依照友谊仲裁体例举行讯断,并在合用于为仲裁法式的法则所允许的情况下,方得依照友谊仲裁体例作出讯断。不然,仲裁庭即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指定的合用于处理争议的实体法举行仲裁,如果当事人未予指定,仲裁庭可依照它以为应合用的国际私法划定例则而决议合用的法则。
3.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讨论事仲裁划定例则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讨论事仲裁中央设于曼谷,由团结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设置,其仲裁划定例则也是由该委员会拟定的。商事仲裁中央有一个分外委员会。其成员为七人,由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实施秘书从该委员会的代表中推眩
商事仲裁中央的仲裁划定例则划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在选定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举行仲裁。别的,双方当事人也可指定由某个特定的仲裁机构举行仲裁,但该机构必需依照仲裁中央的仲裁划定例则举行仲裁。在仲裁法式方面,无别的分外划定。
4.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事仲裁法院和仲裁划定例则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曾于1972年5月26日经由历程一项《关于以夷易近事仲裁体例处理经济、迷信与技能互助方面所惹起争议的条约》,该条约已于1973年8月13日生效。各成员国为了更好地实施条约,又于1974年2月赞同了《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事仲裁法院统一划定例则》。统一划定例则划定,在各成员国建立商法院,以处理各成员国法人之间在外贸方面及其他国际经济、迷信技能方面的条约干系或其他夷易近事法则干系中发作的争议。各仲裁法院的院址设在列国都城。可见,成员国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常设仲裁机构,而是多个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法院备有仲裁员名册,列明仲裁员姓名、职位、学位(学衔)、住址和特长。统一划定例则对仲裁审理法式作了详细划定。仲裁院的讯断是终局的,不得上诉。仲裁讯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实施,未自愿实施的讯断,依照实施国的有效的划定逼迫实施。
5.团结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的仲裁划定例则团结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于1976年4月26日由团结国第三十一次年夜会正式经由历程。划定例则对列国并不具有遍及的束缚力,仅供条约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体例商定。当事人商定接纳其仲裁条目时,可作如下划定:“由本条约发作的或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恳求,或有关本条约的违约、停止或失落败、应依照现在有效的团结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予以处理。”
团结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固然供临时仲裁时利用,但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它担当关于仲裁的行政管理义务。
现在,这个仲裁划定例则已在国际上发作较年夜的影响,如上述,它已被某些常设仲裁机构用来作为拟定或修订自己划定例则的根据,这个仲裁划定例则分为四节,共四十一条,各节的重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对划定例则的合用范围、仲裁的关照和代庖署理等事变作了划定。
第二节划定了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划定仲裁员人数为一人或三人。当事人事前如无商定,事后不满意由一人举行仲裁的,则应任命三名仲裁员,不论由一人担当独任仲裁员,或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其人选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由双方指定一个“有任命权”的机构,代为指定仲裁员。有任命权的机构,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划定,也可以在争议发作之后指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此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恳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定一个有任命权的机构。有任命权的仲裁机构年夜概是某个仲裁构造或商业团体,也年夜概是某团体。有任命权的机构在作出任命独任仲裁员时,最好任命与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合的仲裁员。如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后,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定时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第一方当事人可以恳求有任命权的机构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如果这两名仲裁员对选定首席仲裁员达不可协议时,由有任命权的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应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不合。
第三节是关于仲裁法式的划定。根据本节通则划定,仲裁庭有权依照它以为得当的体例举行仲裁,但必需对各方当事人给以平正报酬,并使他们有充沛机遇陈说其案情。别的,本节对仲裁地点、利用说话、申平话、签辩书、对仲裁庭统领权的抗辩、证据和听证、临时性保全步伐、判定人职责等方面的法式划定例则都作了划定。
第四节为关于仲裁讯断的划定。重要为:在三名仲裁员讯断的情况下,讯断应由年夜都作出。讯断为终局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讯断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束缚力。讯断只要在双方当事人赞同的情况下,方得公开举行。仲裁费应在讯断中确定。仲裁庭只要在双方当事人年夜白授权,并在合用于为仲裁法式的法则所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依照友谊仲裁的体例作出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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