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护区的羁系办法
0 ihunter 2011/12
海关保护区的羁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与完竣海关对保税区的羁系,促进保税区的康健生长,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则的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需经国务院赞同。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羁系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收支保税区的货色、运输工具、团体携带物品实施羁系。
保税区与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该当设置符合海关羁系要求的断绝办法步伐。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谈判企业。除平安戒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居祝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该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该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则、行政法规的划定设置帐簿、体例报表,凭合法、有效凭据记帐并举行核算,记实有关收支保税区货色和物品的库存、让渡、转移、销售、加工、利用和消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施海关稽查轨制。
区内企业该当与海关实施电子计算机联网,举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收支保税区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划定举行查抄、检验。
第八条国家克制收支口的货色、物品,不得收支保税区。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收支货色的羁系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收支的货色,实施简练、有效的羁系。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收支的货色,由货色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庖署理人向海关存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收支的货色,除实施出口主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施收支口配额、允许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进保税区的货色,其进口关税和进口关键税收,除法则、行政法规另有划定外,依照下列划定办理:
(一)区内临盆性的基础办法步伐培植项目所需的机器、设置装备摆设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临盆、管理设置装备摆设和自用合理数量标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临盆用燃料,培植临盆厂房、仓储办法步伐所需的物资、设置装备摆设,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标管理设置装备摆设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物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划定范围以外的货色大概物品从境外进进保税区,该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色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色依照保税货色管理。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收支货色的羁系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进非保税区的货色,依照舶来品色办理手续;从非税区进进保税区的货色,依照出口货色办理手续,出口退税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之间收支的货色,依照国家有关收支口管理的划定实施羁系。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进保税区供区内利用的机器、设置装备摆设、基建物资和物品,利用单元该当向海关供给上述货色大概货色的清单,经海关检验后放行。前款货色大概物品,已经交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关键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保税区的货色需从非保税区口岸收支口大概保税区内的货色运往另一保税区的,该当事前向海关提出版面请求,经海关赞同后,依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划定办理。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色的羁系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的货色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让渡、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就让渡、转移事变向海关存案。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的转口货色可以在区内堆栈大概区内其他场所举行分级、挑癣刷贴标记、改称包装形式等简朴加工。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在保税区举行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现活动,展现的商品该当接受海关羁系。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商业货色的管理
第十九条区内加工企业该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收支保税区存案手续。
第二十条区内加工企业临盆属于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物,该当事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赞同。
第二十一条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制品及其在加工历程中发作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该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则、行政法规另有划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制品、副次品大概在加工历程中发作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该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进料、件加工的制制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依照进口制制品纳税。用含有境外运进料、件加工的制制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制品依照所含境外运进料、件纳税;对所含境外运进料、件的品名、数量、代价报告不实的,海关依照进口制制品纳税。
第二十三条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大概接受非保税区企业招手举行加产营业,该当事前经海关赞同,并符合下列前提:
(一)在区内拥有临盆场所,并已经正式展开加产营业;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产营业,重要工序该当在区内举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产营业的刻日为6个月;有特别情况需要耽误刻日的,该当向海关请求展期,展期刻日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终了的产物该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该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存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物该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物分别红立帐册并公别利用。加工终了的产物该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产营业,不实施加工商业银行包管金台帐轨制。委托非保税区企业举行加产营业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外埠海关办理条约登记存案手续,并实施加工商业银行包管金台帐轨制。
第六章 对收支保税区运输工具和团体携带物品的羁系
第二十五条运输工具和人员收支保税区,该当经由海关指定的公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查抄。
第二十六条收支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担当人,该当持保税区主管构造赞同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称呼、数量、派司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存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经海关赞同,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色、物品,保税货色,以及用保税料、件临盆的产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办法以划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的划定处理;情节重要的,海关可以打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存案的详细办法,由海关总署拟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上外洋高桥保税区货色、运输工具和团体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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