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对重大产业项目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9

为了突出招大引外的效果,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高新区麓谷园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项目界定

(一)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外境内工业投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界定

奖励对象为招商引资中介人,中介人是指经投资者确认的,与引进高新区麓谷园区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招商引资中介人必须就联系的项目向高新区招商合作局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推介项目书面报告;

(二)《麓谷引荐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

(三)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

(四)投资方对中介人的确认和中介过程证明材料;

(五)中介人身份证明或中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七)在麓谷固定资产投资凭证。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奖励400万人民币;

(二)引进投资总额5000万~1亿美元(含5000万)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人民币;

(三)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5000万美元(含1000万)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人民币;

(四)引进投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的市外境内工业投资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人民币;

(五)引进投资总额5亿~10亿元人民币(含5亿)的市外境内工业投资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人民币;

(六)引进投资总额1亿~5亿元人民币(含1亿)的市外境内工业投资项目,一次性奖励70万人民币。

四、投资总额计算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总额为投资项目在高新区麓谷园区固定资产投入总额,具体包括投资项目的:

(一)购地款项,凭高新区实际收取的购地款项后所开出的发票计算;

(二)土建施工费用,凭5.5%的建安税票反推所得计算;

(三)购买设备款项,凭购买发票计算。

五、奖金发放办法

(一)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由管委会分管财政、招商、纪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招商、审计、财政、国税、地税、建管局(土储分中心)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项目签约后三年内,由中介人提出书面申报,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自收到中介人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审批。三年后再增加的投入不再计奖。

(三)根据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审批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决定,由财政局、招商合作局发放。

(四)按审核奖金额扣缴所得税后由管委会兑现奖金。

(五)中介人享受重大项目奖励后,高新区管委会不再按其它奖励规定执行。

(六)每个项目只申报一次奖励,增资扩股项目不再重新计奖。

六、附则

(一)按照不重复计奖的原则,上述重大项目在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奖励政策时,已由高新区财政分担部分支出的,在执行本奖励办法时应从所获奖金中扣除高新区财政已分担部分。

(二)原则上对非工业投资项目不予中介奖励,特殊情况下,对高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非工业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党工委、管委会酌情给予奖励。

(三)不适应本办法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按市政府中介人奖励办法执行。

(四)2005年颁发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园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吉林大学科技园入园项目、企业登记手续
下篇: 长沙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资格认定办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