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资格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前,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长沙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成立满三年。
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还应符合《长沙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公司首先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如下文件:
(一)依法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申请;
(三)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决议,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
(五)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及质押状况、居民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代码;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七)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自受理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市金融证券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五条 经复核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代市政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是否同意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函。
第六条 公司经确认符合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后,按《长沙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第七条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所出具的同意园区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函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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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对重大产业项目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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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