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的工作,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对长沙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行鼓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金融证券办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辅导、受理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鼓励对象
鼓励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财税关系在长沙高新区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公司设立满三年;
(四)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五)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六)公司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七)公司按时上交统计报表;
(八)公司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且已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第四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前20家鼓励对象,按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先后顺序,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时间为序:
第1到第5家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
第6至第10家给予每家企业25万元;
第11至第20家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
第三章 企业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挂牌公司向金融证券办提交申请,由金融证券办进行审查。
(二)由管委会分管产业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产业发展局、统计局、财政分局、金融证券办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会审定。
(三)由金融证券办依据管委会办公会会议纪要对拟落实鼓励政策的企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如无异议,以管委会文件形式下发。
(四)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