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物出口投标办法
1996年7月2日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机电产物出口,维护对外商业的正常次序,建立划一竞争机制,保证国家的团体长处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及国务院赞同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划定的机电产物出口投标,系指运营投标商品的出口企业经由历程自立投标并按划定法式获得商品出口数量。
第三条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物出口投标的商品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电产物出口投标义务必需依照"平正、合理、竞争、效益"的准绳。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机电产物出口投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投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物收支口办公室、中国机电产物收支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外洋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组成,设主任一个,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投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贸管司担当人担当。
投标委员会下设投标办公室。投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作、成员若干人。投标办公室主任由分会秘书处担当人担当,担当投标管理的日常义务。
第六条外经贸部拟定、公布机电产物出口投标办法,确定实施出口投标商品品种,并担当指导监视投标义务。
第七条投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办法管理机电产物出口投标义务:
1.审定投标义务方案;
2.审定、公布投标义务的各项划定、通告、通知布告;
3.根据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投标总量;
4.向导投标办公室义务,审定投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元及中标数量并报告外经贸部;
5.公布中标功效;
6.钻研处理出口投标义务中的其他题目。
第八条投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本办法和投标委员会的决议详细实施各面义务:
1.盘问拜访钻研投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投标义务方案,报投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2.统一印制、发放投标商品的各种文件、材料;
3.根据海关统计审定投标企业出口实绩,对投标企业资历举行初审,并报投标委员会审定;
4.开标评标,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投标委员会审定;
5.监视查抄中标企业标数利用及同行业协议价实施情况;
6.办理转受让事件。
第三章投标
第九条投标范围因此各种商业体例出口的投标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详细内容以投标委员会通告为准。
第十条投标委员会根据详细商品的出口情况,确定每年投标商品的出口数量和投标次数,每次投标事变由投标委员会提早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动静前言上公布"投标通告",每年第三季度对下一年度投标商品举行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不合情况,限制出口投标的国别地区。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二条凡加入投标的企业必需具有下前提:
1.经外经贸部允许有外贸出口运营权;
2.在工商行政管理构造登记注册; 3.是机电商会所属投标商品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理想出谈锋能和产物规格举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钱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四条加入投标的企业须依照"投标通告"划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投标通告"划定的截标日前以邮寄等体例送达投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有效)。每个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动。
投标材料包括:
1.投票请求书;
2.投票包管书;
3.机电商会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分宣布的出口运营权赞同文件、或"对外商业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商检部分出具的出口产质量量允许证(复印件);
7.投标委员会划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刻登记封存。
第十七条投标办公室在投标委员会监视下,在划定的时候内公开开标,对标书举行初评,包括: 1.投标材料的有效性;
2.投标资历;
3.投标价钱(出口单价)。
第十八条投标办公室在投标委员会监视下根据有效的投标材料公开计算中标数量。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1.确定中标企业在投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 "A": A=该商品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量
2.确定全国单元投标商品匀称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单元投标商品匀称创汇金额"X": B=该项商品出口总量/该项商品出口总值
X=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投标商品总值/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商品总量
3.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C": C=投标总量*A*X/B
第十九条为了促进组成出口范围运营,投标委员会可划定并事前向投标企业公布最低投标数量,对上年出口实绩缺乏最低投标数量标企业不予投标和中标;外商投资企业中标数量不跨越外经贸部赞同的出口范围。
第二十条投标委员会根据有效投标材料考核、评定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并在《国际商报》等动静前言上通知布告中标企业名单,同时,投标办公室发放《中标登记手册》。
第六章出口允许证
第二十一条外经贸部将中标企业名单和中标数刻下达授权的发证构造。
第二十二条授权发证构造发放出口允许证的根据:
1.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功效;
2.投标委员会发放的《中标登记手册》;
3.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条约。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掌握中标数量标利用情况,投标办公室将跟踪查抄,并活期向投标委员会陈说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标数量可以让渡,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历。转受让必需经投标办公室并办理手续。中标手续费交予投标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中标企业须在投标昔时9月30日前向投标办公室报告登记利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2月15日前交回。投标办公室可将企业报告登记和交回的中标数量用于转受让。
第二十六条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后一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匀称价钱)的万分之三向投标委员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按《中标登记手册》的签发日汇率,折成人夷易近币支付。
第二十七条手续费由投标办公室担当收取并存于其专项帐户上,单列科目,零丁管理,用于投标管理义务,不得挪作它用。投标办公室每年向投标委员会陈说手续费收支情况。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背本办法的活动,投标委员会给以下列责罚:
1.有下列活动之一者,打消其昔时中标数量,并给以告诫:
(1)虚报投标材料;
(2)擅自让渡或变卖中标数量。
2.有下列活动之一者,打消其昔时中标数量并打消其下一年度投标资历:
(1)触及外洋反推销案而不加入应诉者;
(2)理想出口价钱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贬价者;
(3)经有关部分查实侵犯牌号权者;
(4)不活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
3.获得中标数量标企业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划定报告登记和交回利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其比例缺乏中标数量30百分的,响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比例到达或跨越30百分的,打消其下年度投标资历。
4、中标企业被打消的中标数量由投标委员会报外经贸部存案,并关照有关发证构造防止发证。打消的中标数量可纳进下次投标总量或用于转受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投标义务由注册状师举行法则见证,并出具状师见证书。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担当注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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