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0/06
纺织品 第十七条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明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积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取消。
逾期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跨越3个月。延期或变动允许证内容的,均应从头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获得临时出口允许数量标运营者在临时出口允许数量有效期内未能全部利用的,应于允许年度的9月30日前将剩余数量经由历程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上交。
第十九条运营者上交的、未请求和抛却的数量计进昔时度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依照第十一条的有关划定继承分派,并在不迟于允许年度结束前75世界达分派功效。
第二十条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数量标运营者,在有效期内未利用量跨越业绩分派量20百分且小于等于30百分并未活期上交的,商务部将鄙人一年度分派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利用量跨越业绩分派量30百分并未活期上交的,商务部将鄙人一年度分派中按双倍扣减。
第二十一条获得临时出口允许数量标运营者申领允许证时,该当照实填写《允许证请求表》,并加盖单元印章。网上请求的,该当照实填写相干电子表格并传送至响应的发证机构。
以书面形式大概经由历程网上请求的,运营者该当同时将相干出口条约复印件寄送至发证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应在收到内容准确且形式完整的允许数量有效请求后,依照商务部授权的中央商务主管部分下达的临时出口允许数量赞同文件和相干电子数据,在3个义务日内签发允许证。
第二十三条实施临时出口允许管理的商品,运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允许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允许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与允许证的数量、金额等外容应完全同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者凭加盖纺织品允许证公用章的允许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地区)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允许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第二十五条海关在办理相干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允许证公用章的允许证。对属法定检验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色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允许证明行电子联网核对。有关电子核对机制及相干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不得伪造和变造。凡伪造、变造出口允许赞同文件或出口允许证的,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贸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货色收支口管理条例》及《货色出口允许证管理办法》的相干划定责罚。
第二十七条出口样品的,关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跨越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别的商品单元,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元)的,可免领出口允许证;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允许证放行的,运营者应在本企业可请求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允许证。
第二十八条赴国(境)外参展大概举行博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色出口允许证管理办法》相干划定办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允许证放行的,依照本办法相干划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运营者躲避本办法的划定,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次》划定的国家(地区)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责罚,自相干行政责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克制该运营者从事全部与本办法相干的出口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除另有划定外,对允许证的签发、法律部分的盘问拜访、发证机构的核对,以及对违背本办法有关划定的发证机谈判伪造、变造允许证的运营者的责罚,依照《货色出口允许证管理办法》的有关划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经由历程外发加工体例在疆域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疆域的纺织品不合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担当注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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