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教诲第八类类注章注
0 ihunter 2010/05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游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二)品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带毛生皮或已鞣的带毛皮张(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带毛生皮应回进第四十一章: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及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或蒙古山羊及小山羊)、猪(包括西)、小羚羊、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驯鹿、麋、鹿、狍或狗来源测验年夜网。
  二、(一) 品目41.04至41.06不包括经逆鞣(包括预鞣)加工的皮(酌情回进品目41.01至41.03);
  (二)品目41.04至41.06所称“坯革”,包括在枯燥前经复鞣、染色或加油(加脂)的皮。
  三、本和谐轨制所称“再生皮革”,仅指品目41.15的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游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内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伙料(品目30.06);
  (二)以毛皮某天然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穿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品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金饰(品目71.17);
  (八)零丁进口或出口的挽具附件或装金饰,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通俗回进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配);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活动用品);
  (十二)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二、(一)除上述注释一所划定的以外,品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耐久利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能否印制(品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效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分解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金饰的,只需其未组成物品的根基特征,仍应回进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组成物品的根基特征,则应回进第七十一章。
  三、品目42.03所称“衣服及穿着附件”,重要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活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穿着、裤吊带、腰带、枪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第四十三章 毛皮、天然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和谐轨制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天然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活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裁缝服、衣服部分品、穿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某天然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穿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物),应分别回进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某天然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和谐轨制所称“天然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体例制得的仿毛皮(通俗应回进品目58.01或60.01)。测验年夜搜集拾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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