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自营(委托)出
财税字[1997]50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系统体例革新,扩展临盆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庖署理出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国发[1997]8号)精神,特关照如下:
一、凡具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色,除另有划定者外,同等实施“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本关照所述具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以下简称“临盆企业”)指具有收支口运营权的内资临盆企业、1994年1月1日今后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临盆型团体公司。具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及临盆型团体公司内部设立的收支口公司(部分),也同等按此办法实施。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将当地区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名单,经逐级汇总后在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存案。1993年12月31日前已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色,继承实施现行的免税办法,1999年1月1日后按此办法实施。本关照所述的自产货色是指临盆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由本企业加工临盆或委托加工临盆的货色(含分散加工产物、协作临盆产物)。临盆型团体公司收买本团体成员企业临盆的货色,也视同自产货色。
二、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自产货色,免征本企业临盆销售关键增值税;“抵”税,是指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自产货色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色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自产货色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色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年夜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赞同,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自产货色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色销售额缺乏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承抵扣。本关照所述的“免、抵、退”税办法,仍实施《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色退税率的关照》(国发[1995]29号)划定的退税率,并依照出口货色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详细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色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色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色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色的离岸价钱×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划定的税率—出口货色退税率)当临盆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色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尽对值≥本季度出口货色的离岸价钱×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色的离岸价钱×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退税率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尽对值<本季度出口货色的离岸价钱×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尽对值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临盆企业以“进料加工”商业体例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的划定计算“免、抵、退”税。
三、临盆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色依以下法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一)临盆企业将货色报关出口并在财政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临盆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色免、抵、退税报告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表》”),并持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公用联)等凭据向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报告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考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纳税构造考核无误并在《报告表》及出口凭据上签订意见后,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可先按考审意见对临盆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承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纳税构造考核签订意见的《报告表》(第1、2、4联)、出口凭据等退还临盆企业;(二)临盆企业于每季度末应将出口及内销货色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报告表》,报经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逐级考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构造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同时应供给以下凭据材料:经县级以上纳税构造签订考审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报告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公用联)等凭据,属于委托出口的货色,还必需供给“代庖署理出口货色证明”(原件);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供给经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考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色,须报送《进料加工商业报告表》(详细格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附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应根据有关电子信息担当复核、签订赞同或变动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审批关照单》(见附件二)联同《报告表》(第3、4联)逐级下发到主管该企业纳税的税务构造。纳税构造在收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的《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审批关照单》等材料后,应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和已纳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解。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出口退税构造依照有关划定直接开具《收进退还书》办理退税。
四、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税额,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应零丁统计,逐级汇总上报,“退”税额也应零丁统计上报,并纳进当地区全年出口退税计划。“免、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色离岸价×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
五、实施“免、抵、退”税办法后,因为“免、抵”对中央财政长处会有一定的影响。为此,中央财政将对影响中央的部分向中央财政予以补偿。详细补偿办法另行下达。
六、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由国家税务局收支口税收部分担当按季汇总(详细表格见附件三),次年一月底汇总全年情况,送同级国家税务局计财部分统计,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思量到实施“免、抵、退”税办法后,将触及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调解,有关纳税构造在办理免、抵等手续后,应按划定及时照实汇总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审批,退税部分、计财部分也应及时照实汇总上报免、抵税额和退税额。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有关地区不予调解税收计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增强对这类题目的监视查抄。
七、本关照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对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今年1月1日至本关照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自产货色,可不作调解;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自产货色,同等从1997年6月1日起按本关照划定的“免、抵、退”税办法作响应的调解。此前的划定与本关照有抵触的,以本关照为准,其他未尽事变,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划定实施。
八、本关照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担当注释,各级财税部分要从全局动身,担当构造实施,及时反应实施历程中存在的题目。
附件:1、临盆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色免、抵、退税报告表(略)2、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审批关照单(略)3、临盆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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