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题目的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题目的关照
国税发[1998]48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产业协会 (中集协[1997]12号)称,因为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通俗货色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色一同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干票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称呼,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构造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要求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税题目予以处理.经钻研,思量到集装箱出口体例的特别性,现对企业临盆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题目明白如下: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临盆企业按划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称呼,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称呼.二,临盆企业地点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据,按现行有关划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三,对1998年已往已出口的集装箱,企业可持有关单证一次性向地点地海关提出请求,海关考核后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据向地点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办理退税.企业向海关请求办理1998年已往已出口集装箱退税公用报关单时候停止到1998年10月30日.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5月25日以川国税函(1998)124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关键字:出口集装箱退税 出口集装箱退税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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