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色公用税票改版的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出口货色公用税票改版的关照
国税函[2001]374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色税收公用缴款书和完税朋分单(以下简称公用税票)从1996年接纳水印纸涂碳印刷以来,有效杜尽了伪造公用税票骗掏出口退税题目。但因为受碳墨技能的限制,涂碳税票底层联次复写笔迹不清题目不断没有处理,影响了税款的进库、对帐和核算义务。为彻底处理税票复写不清题目,并进一步增强公用税票的防伪机能,国家税务总局决议将公用税票由涂碳票据改为压感票据。现将有关改版事变关照如下:一、改版后的出口货色税收公用缴款书第二联和完税朋分单第二联均接纳以下防伪步伐:一是接纳压感水印制(即带水印的无碳复写纸),水印图案仍为“税徽”加“G”、“S”两字,将公用税票背面朝上安排在深色对比物上可显现比较清楚的水印图案;二是公用税票台头中央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均接纳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在紫光灯照射下呈赤色反应;三是缴款书“缴款单元”左边和朋分单“购货企业”左边均接纳无色荧光油墨印有“S”字样,在紫光灯照射下显绿色。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应留意鉴别,如发明难以鉴别真伪的公用税票,要及时送往总局判定。
二、改版后的第一批公用税票将于2001年5月至6月连续发送各地,请留意查收。各地收到新版公用税票后即可升引,现存的原版涂碳公用税票可以继承利用至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需全部统一利用新版公用税票,同时原版公用税票同等废止并全部上缴烧毁。废止的原版公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税税务局构造会合烧毁。废止公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和烧毁义务必需按现行《税收票证管理体例》的有关划定办理。
三、为增强公用税票的复写功用,新版公用税票接纳敏理性较强的压感纸印刷,因此,各地在搬运、堆放和填用新版公用税票历程中应留意防止碰撞、积蓄和刮擦税票,以连结税票票面整齐。
四、为防止公用税票供给挣脱,并便于安排公用税票的印制和领发义务,往后各地在编报公用税票需用量计划时,应在公用税票估计需用量之外,另按需用量的30百分留出库存周转量,其中省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20百分的程度,县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10百分的程度。当需要动用库存周转量时,应及时向下级税务构造申领公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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