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与货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胶葛案
0 ihunter 2010/06
商业公司与货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胶葛案
一、根基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诚(青岛)国际货运无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栖霞市恒兴物业无限公司
2000年11月,栖霞市恒兴物业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与菲律宾的派驰商业国际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恒兴公司为派驰商业国际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供给红富士苹果6156箱,离岸价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夷易近币453056.07元),货款结算体例为声誉证结算。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
恒兴公司与派驰商业国际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生意苹果的有关事件后,与源诚(青岛)国际货运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达成协议,由源诚公司承运恒兴公司的该批货色。2000年12月6日,源诚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色装上船并向恒兴公司签发了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恒兴公司(QIXIA HENGXING TRADE CO.LTD.);收货人为派驰商业国际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货色称呼为苹果;数量为6156箱;承运人为源诚公司(SHELLESON-KASE LOGISTICS CO. LTD.);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交给源诚公司承运的货色的货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夷易近币453056.07元)。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参照本提单背面6(4)(B)+(C)的法则条目,条约或包括在本提单的条约内容依中国法则为根据,任何由本条约激发的争讲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除非另有声明,本提单中所列承运人收到的上述表面精良的货色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平安运抵目标地,托运人接受本提单背面条目的商定内容,其他外埠政策对此有效。货色的分量、尺码、数量、质量、内容和代价由托运人供给,承运人并未查对。一份提单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失落效。如要求,承运人有责任供给有可背书让渡字样的货色提单,作为货色中转之用。
源诚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色运至马尼拉北港后,源诚公司未发出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2000年12月17日,派驰商业国际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凭保函从源诚公司处提走了编号为TSTRF7017H提单项下的货色。
2001年1月17日,因单证不符,中国银行烟台分即将源诚公司签发的提单退给了恒兴公司。恒兴公司因为未收到货款,未办理出口退税,且无法享用国家的财政津贴。为此,恒兴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诉之青岛海事法院法院,要求源诚公司承当给恒兴公司形成的经济丧失落。
二、一审法院讯断
一审法院以为,源诚公司接受恒兴公司出运货色的委托后,签发了“托运人为恒兴公司,承运人为源诚公司”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法则干系。源诚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依照提单的划定使用权益、实施义务。
在源诚公司签发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提单的正面载明:参照本提单背面6(4)(B)+(C)的法则条目,条约或包括在本提单的条约内容依中国法则为根据,任何由本条约激发的争讲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此,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应为中国法则。源诚公司关于本案应合用菲律宾法则的主张,没有法则根据,法院不予采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和货色已经由承运人接受大概装船,以及包管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承运人该当将货色交给凭正本提单恳求提货的人。源诚公司签发提单后,应依照提单的商定和法则划定将货色交给响应的提单持有人,并发出其签发的正本提单。源诚公司关于其将货色交给了记明收货人,无需发出正本提单的主张,不符合我国法则的相干划定,法院不予支撑。
源诚公司在未发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仗收货人的保函将货色放走,形成了恒兴公司至今未发出货款。源诚公司应补偿恒兴公司因此而蒙受的丧失落,即补偿货色装船时货色的代价加保险费加运费。因为恒兴公司未向源诚公司主张货色的保险费和运费,法院对此不予评判。
恒兴公司关于要求源诚公司补偿其出口退税款和财政津贴的主张,没有法则根据,法院不予支撑。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宁静易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有关法则划定,讯断:一、源诚公司支付恒兴公司货款人夷易近币453056.07元及自2000年12月18日起至本讯断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钱。上述款项,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采纳恒兴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算计人夷易近币12607元,由恒兴公司承当669元,源诚公司承当1193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恒兴公司已预付,源诚公司将答应担的11938元,连同上述款项迳付恒兴公司。? 三、上诉及辩论来由
源诚公司不平原审讯决上诉称:源诚公司对原审讯决认定的其无单放货的毕竟没有异议,但源诚公司将货色交给提单中载明的记名收货人,是得当的交付,符合法律划定;恒兴公司未从银行获得货款是恒兴公司实施商业条约中的瑕疵形成,源诚公司不该对恒兴公司承当补偿责任。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划定,源诚公司将货色交付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已经准确、得当的实施了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运输条约划定的交付义务及《海商法》第71条划定的包管义务,而无需发出正本提单。因为记名提单载了然特定的收货人,托运人该当将货色交给该记名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具有流畅性,承运人只能将货色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其他人即便持有提单也不能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色,而被记名流即便没有提单,也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色。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在1996年“澳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等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提货、代庖署理放货胶葛再审案”的讯断中明白了承运人将货色交给记名提单中被记名流的合法性。2、将货色交给记名提单中的收货人而无须发出正本提单是一项国际老例,英、美等国的法则也如斯划定,我国的良多文献书籍也有记叙。3、恒兴公司不能发出货款是其本身过失落所致,应自行承当结果。恒兴公司签发记名提单应思量到危害,应在提单中载明无正本提单不得放货或趁早关照承运人不要无单放货,而恒兴公司没有做到;本案中银行退单是因为恒兴公司供给的议付票据与声誉证不符,恒兴公司因为过失落没有防止该不符,形成货款不能发出。4、源诚公司的交货活动符合菲律宾法则的划定和判例。货色在菲律宾交付,交付活动合法与否,宜合用菲律宾法则举行判定或根据提单商定的法则举行判定。另外恒兴公司以无单放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侵权之诉,可以以交货地菲律宾的法则举行判定。而菲律宾的法则和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均确认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合法性。综上,原审法院对最高人夷易近法院的判例以与本案有关否定其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参考代价、纰漏《海商法》第71条的完整性和记名提单的特别性认定源诚公司承当无单放货的责任错误,恳求依法采纳被恒兴公司的诉讼恳求。
恒兴公司辩论称:1、凭正本提单交付货色是源诚公司的法定义务。据《海商法》第71条,承运人必需凭正本提单交货。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将货色交提单中的记名流且记名收货人必需凭正本提单提货。源诚公司主张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只需将货色交给记名流即可无法则根据。2、源诚公司未发出正本提单是一种违约活动。源诚公司凭保函放货是违约放货,致使恒兴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支配提单项下的货色,无法发出货款,源诚公司理答应担违约责任。3、源诚公司无单放货与恒兴公司无法支配货色有直接因果干系。因为源诚公司无单放货给许良寿,致使提单中的收货人以未收到货色为由拒尽到银行付款赎单,使恒兴公司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与收货人议付,也无法经由历程其他途径处理货色,挽回丧失落。4、本案应合用中国法则。提单中商定提单的内容以中国法则为根据,任何由本条约激发的争讲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此,处理本案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则。即便合用菲律宾法则,依照菲律宾法则只要在正本提单灭失落或任何其他缘故原因不能发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才可凭保函或其他收条交付货色,本案不存在提单灭失落大概其他缘故原因不能交回正本提单的情况,因此,依照菲律宾法则,源诚公司也答应担补偿责任。综上,恳求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讯断
二审法院以为:源诚公司接受恒兴公司出运的货色,签发了提单,双方建立了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法则干系,源诚公司应否承当无单放货的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本案应合用的准据法题目。恒兴公司根据与源诚公司的运输条约干系要求源诚公司承当无单放货的责任,双方在提单中商定提单的内容以中国法则为根据,任何由本条约激发的争讲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划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胶葛合用的法则,因此,原审法院以中国法则为准据法审理本案准确,源诚公司关于本案应以菲律宾法则为准据法的恳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撑。
第二,我国法则能否理睬无单放货题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划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已经由承运人领受大概装船,以及承运人包管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流交付货色,大概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色,大概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条目,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包管。”该条前半部清楚白了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即承运人必需凭提单交货,并未区分记名提单与不记名提单;后半部分载了然三种形式提单下承运人交付货色的工具,确定了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记名收货人、提单指示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包管,亦未划定在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因此,在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仍应凭正本提单放货。源诚公司主张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没有法则根据。因为我国法则并未答答应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因此,源诚公司答应担因为无单放货给恒兴公司带来的危害。
源诚公司在二审中再次提交的1996年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澳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等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提货、代庖署理放货胶葛再审案”讯断书载明的案件毕竟与本案并不相通,且在该案中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有“记名提单应将货色交付给记名的收货人”的表述,但并未否定承运人应凭提单交货。源诚公司以此讯断主张免去其无单放货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撑。
第三,源诚公司的交货活动能否符合国际老例题目。世界上确有一些国家理睬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我国有关海商法的理想书籍在提及记名提单时也有可以无单放货的记叙,但源诚公司主张记名提单可以无单放货是国际老例证据并不充沛。且本案中双方商定了合用中国法则,在我国法则有明白划定的情况下,不能援引国际老例作为法则根据,因此即便源诚公司的活动符合国际老例,也不能成为其在本案中免责的来由。
第四,恒兴公司的丧失落能否其本身过失落形成的题目。1、我国法则未理睬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色,凭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恒兴公司无须在提单中载明大概另行关照承运人不得无单放货,故源诚公司主张恒兴公司未尽注明或关照义务无法则根据。2、恒兴公司在银行退单时未必有丧失出家作,因为恒兴公司仍可控制货色并可经由历程其他补救步伐发出货款,单证不符招致银行退单与源诚公司无单放货之间没有肯定的联系。源诚公司主张恒兴公司的丧失落是因恒兴公司的过失落招致银行退单而发作没有根据。3、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划定,记名提单项下适格的收货人该当具有两个前提即为记名提单记实的收货人和持有提单,因此本案中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菲律宾派驰商业国际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只要凭正本提单提货才是适格的提货主体。恒兴公司的丧失落在于恒兴公司尚未发出货款而其托运的货色即因源诚公司的违约活动被不适格的主体提走,致使恒兴公司在银行退单时丧失落了对货色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以及发出货款的保证。因此,恒兴公司的丧失落并非其本身不对形成,而是源诚公司违约无单放货形成的,恒兴公司有权就货色代价要求源诚公司承当补偿责任。
综上,源诚公司作为与恒兴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法则干系中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即将货色交付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违背了其法定义务,答应担由此给恒兴公司形成的丧失落。原审法院认定毕竟清晰,合用法则准确。源诚公司上诉恳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划定讯断:采纳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审理费9687元由源诚公司承当。
五、评析
本案是记名提单的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色惹起的胶葛,关于承运人可否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提单中记实的收货人交货题目,世界列国做法不一,理想界也有不合的不雅观点,但根据我国法则,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答应担违约责任,补偿托运人的丧失落。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毕竟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源诚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应否承当补偿责任。环绕上诉恳求,上诉人源诚公司从我国《海商法》理睬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是国际老例、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的丧失落是其本身不对招致、本案应合用菲律宾法则四个方面举行了举证和论述。
本案触及的标的物在外洋,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合用若干题目的意见》第304条的划定,本案为涉外案件。涉外案件该当根据我国的有关抵触法和抵触划定例则确定响应的准据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269条划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胶葛合用的法则,因此,本案应以中国法则为准据法。
从我国《海商法》的划定看,无论何种形式的提单,承运人都该当凭正本提单交货;并且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色的人,无正本提单也就无权提取货色。那么,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违背了其法定义务,答应担责任,法院讯断中对此已作了论述。一些学者主张记名提单该当答答应运人无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不然对承运人不平正、倒运于海运奇不雅观的生长,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持此不雅观点。可是,这理想上是统一法合理与否的探讨,不能以此民主现有立法,及影响现有法则在理论中得以实施。毕竟上,记名提单能否答答应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世界列国做法并不相通,理睬和不理睬的功效在于法则把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后的危害付与谁,也便是说,如果法则划定记名提单不答答应运人无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那么承运人就要承当无单放货后的危害;如果法则划定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无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那么托运人就要承当无单放货后的危害,因此,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该当根据法则的划定在明白各自的责任和危害后,接纳响应的提防步伐。那么作为法官,也必需依照现有的生师法则,对当事人的长短责任做出判定。
至于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的丧失落能否其本身不对形成的题目,争议的焦点便是银行退单与恒兴公司的丧失落能否有干系。恒兴公司主张的是源诚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给其形成丧失落,毕竟上恰是源诚公司的活动招致了恒兴公司在尚未发出货款的情况下丧失落了货色;而银行退单时如果源诚公司不交付货色,恒兴公司仍持有提单、可以控制提单项下的货色,并无丧失落,因此,银行退单和恒兴公司的丧失落没有因果干系。
关于依照国际老例能否理睬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题目,上诉人源诚公司实在纰漏了一个前提,即,本案应否合用国际条约。关于本案争议的题目中国法则已有明白划定,因此,探讨国际老例能否理睬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已无需要。
综上,一、二审法院讯断准确。(山东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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