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税收题目的关照
1994-08-25财税字[1994]58号有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的税收题目,经钻研,现关照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临盆的货色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耗税,但下列货色除外:
(一)原油;
(二)国家克制出口的货色.包括天然牛黄,麝喷鼻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三)糖.
二,外商投资企业临盆的货色销售给海内出口企业或委托海内出口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同等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临盆直接出口的货色中,购买海内原材料所承当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色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进产物成本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临盆的货色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零丁核算出口货色的进项税额;不能零丁核算或分别不清出口货色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色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出口免税货色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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