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往保税区内的货色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划
0 ihunter 2010/06
运往保税区内的货色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划定?
答:(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色出口到保税区同等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色时应按划定交纳增值税、消耗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企业购进货色,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供给"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或"完税朋分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色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色的公用缴款书或朋分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色存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据报告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色销售给外洋客户,并将货色寄存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庖署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色,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色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临盆企业可不予供给)、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色报关单、仓储企业供给的仓储凭据及出口存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据向税务构造请求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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