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测验教诲: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票据
0 ihunter 2010/05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营人在领受集装箱货色时,应由自己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票据。多式联运票据并不是多式联运条约,而只是多式联运条约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运营人收到货色的收条和凭其交货的凭据。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划定例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票据(简称“多式联运票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条约以及多式联运运营人接受集装箱货色并担当按条约条目交付货色的票据,该票据包括双方确认的替代纸张票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一、多式联运票据的内容
  关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票据的记实内容,《团结国国际货色多式联运条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划定例则》都作了详细划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划定例则》的划定,多式联运票据该当载明下列事变:
  (1)货色称呼、品种、件数、分量、尺寸、表面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色、冷冻货色等特种货色应载明其特征、留意事变;
  (4)多式联运运营人称呼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称呼;
  (6)多式联运票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色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色的地点和商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票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代体例,运费的支付,商定的运达刻日,货色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则、法规的前提下,双方赞同列进的其他事变。
  固然,缺少上述事变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票据作为多式联运票据的法则效能。
  《团结国国际货色多式联运条约》对多式联运票据所划定的内容与上述划定例则根基相通,只是条约中还划定多式联运票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默示该多式联运票据为可让渡或不可让渡的声明;
  (2)如在签发多式联运票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由的路途、运输体例和转运地点等。
  二、多式联运票据的让渡
  多式联运票据分为可让渡的和不可让渡的。根据《团结国国际货色多式联运条约》的要求,多式联运票据的让渡性在其记实事变中应有规走。
  作为可让渡的多式联运票据,具有流畅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色生意中扮演重要脚色。多式联运条约划定,多式联运票据以可让渡体例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让渡;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让渡。别的,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正本,每份正本均应注明“不可让渡正本”字样。关于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让渡多式联运票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已合法依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运营人便已实施其交货责任。
  作为不可让渡的多式联运票据,则没有流畅性。多式联运运营人凭票据上记实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依照多式联运条约的划定,多式联运票据以不可让渡的体例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同时划定,多式联运运营人将货色交给此种不可让渡的多式联运票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每每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运营人即已实施其交货责任。
  关于多式联运票据的可让渡性,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管理划定例则》也有划定。根据该划定例则,多式联运票据的让渡依照下列划定实施;
  (1)记名票据:不得让渡;
  (2)指示票据:经由记名背书大概空白背书让渡;
  (3)不记名票据:无需背书,即可让渡。
  三、多式联运票据的证据效能
  多式联运票据的证据效能重要表现在它是该票据所载明的货色由多式联运运营人接受的开端证据。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多式联运条约证明的多式联运票据,其记实事变与其证据效能是慎密亲密相干的,多式联运票据重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感化:一是当事人自己的记实;二是有关货色状况的记实;三是有关运输情况的记实;四是有关法则束缚方面的记实。
  根据《团结国国际货色多式联运条约》的划定,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多式联运票据中的有关记实事变可以作出留存。该条约规走,如果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晓得、或有合理的根据猜疑多式联运票据所列货色的品种、重要标记、包数或件数、分量或数量等事变没有准确地表明理想接受的货色的状况、或无得当体例举行查对,则该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票据上作出留存,注明不符之处、猜疑的根据、或无得当的查对体例。如果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票据上对货色的表面状况加以讲明,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票据上注明货色的表面状况精良。
  多式联运运营人如在票据上对有关货色或运输方面加了讲明,其证据效能就会发作疑问。多式联运票据有了这种讲明后,可以说丧失落了其作为货色收条的感化:对发货人来说,这种票据已不能作为多式联运运营人收到票据上所列货色的证明,不能成为开端证据;对收货人来说,这种票据已失落往了其应有的意义,是不能被接受的。
  如果多式联运票据上没有这种留存性讲明,其记实事变的证据效能是完全的,对发货人来说是开端证据,但多式联运运营人可举证予以民主。不外,根据多式联运条约的划定,如果多式联运票据因此可让渡体例签发的,并且已让渡给合法相信该票据所载明的货色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票据就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运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
  另外,该多式联运条约对一些经由协议达成的记实事变,如交货日期、运费支付体例等并未作出法则划定,这符合条约自在准绳,但条约对因为违背此类记实事变带来的责任照旧作了划定:如果多式联运运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票据上列进有关货色的不实材料、或其他划定应载明的任何材料,则该联运运营人不得享有该条约划定的补偿责任限额,而须担当补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相信该多式联运票据所载明的货色的状况行事而蒙受的任何丧失落、破坏或费用。
  四、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95)是由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单证委员会于1995年5月正式命名的单证称呼。因为不合国家和船公司对该提单的认识不合,至今仍有相称部分的人将多式联运提单了解为集装箱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但业已经由历程的《团结国国际货色多式联运条约》第一次将两者不合以条目划定为:多式联运是指全程运输至少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完成货色运输,而联运则利用统一种运输工具完成货色的全程运输。无疑,多式联运可满意集装箱综合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而联运则不能满意这一要求,多式联运提单的制定不但再次夸张了货色全程运输应利用的运输工具,更为重要的是统一并明白了集装箱多式联运下所理睬利用的提单的不雅观点。
  在《团结国国际货色多式联运条约》制定并经由历程今后,思量到该条约获得有关国家的赞同并生效的速度较慢,为确保该条约生效前国际多式联运能有效地举行,有关国际构造决议拟定一个临时性的划定例则,这便是由团结国贸发会(UNCTAD)会同国际商会(ICC)等有关国际商业构造拟定的《UNCTAD/ICC多式联运票据统一划定例则》,井赞同更换现行的《ICC联运单证统一划定例则》。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在制定多式联运提单时,恰是片面、合理地融会了业已经由历程的多式联运条约及UNCTAD/ICC划定例则的内容,充沛光顾光顾到多式联运下各当事人的长处,本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特点,制定出为各方能遍及接受的,且又能理想使用的单证。
  从提单正面内容看,多式联运提单与现行的通俗联运提单并无多年夜区别,重要区别在于,该多式联运提单每每注明为可让渡(Negoitable)或不可让渡(Non-negotiable)。不外,从两者内涵申明,在有些方面却有着截然的不合,重要表现在:
  (1)多式联运提单接纳网状责任制:如前所述,现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制形式重要有三种,即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及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提单接纳的是网状责任制,这与多式联运条约所接纳的责任制形式不合。不外,现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下利用较多的是网状责任制,这是因为单一责任制清楚保护承运人的长处,在当今航运市场已不受货主接待,属于一种淘汰责任制形式;而统一责任制对承运人责任过重,偶尔承运人无法承当,也倒运于航运市场的生长。因此,多式联运提单接纳网状责任制能为运输各方所接受。
  (2)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的划定是为满意国际商会跟单声誉证500(UCP-ICC500)的有关划定。跟单声誉证500第26条划定:多式联运票据正面应清楚地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他所授权的人本领有资历签发多式联运票据。因此,多式联运提单对其签发人划定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或他所指定的代庖署理人;船长或其指定的代庖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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