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目2
不可抗力条目是一种免责条目,即免去因为不可抗力事变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通俗应划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变的范围,事变发作后关照对方的刻日,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变的结果。
我国收支口条约中的不可抗力条目,按对不可抗力事变范围划定的不合,重要有以下三种体例:
归结综合式,即对不可抗力事变作笼统的提醒,如“因为不可抗力的缘故原因,而不能实施条约或耽误实施条约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刻以电传或传真关照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登记信向对方供给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一一订明不可抗力事变的品种。如“因为战役、地动、水患、火警、暴风雪的缘故原因此不能实施条约或耽误实施条约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归结综合式和列举式归并在一同,如“因为战役、地动、水患、火警、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缘故原因此不能实施条约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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