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遭侵权之后
0 ihunter 2010/05

 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货色运抵目标港后,若提货人不能出示有效的提货凭据(每每为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及其代庖署理人即将货色交付该提货人,这种活动称为无单提货、放货。基于提单的性质,就正本提单持有人与其相对人而言,出具提单的承运人及其代庖署理人无单放货的活动既违约也侵权,提货人无单提货的活动仅组成侵权。

   比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因无单放货、提货而惹起的侵权诉讼案件有所增加。每每这类案件在毕竟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都因此正本提单持有人胜诉,无单放货人、提货人败诉而结案。可是也有正本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在手,却在无单放货、提货的侵权活动发作后,因处理不当而丧失落了权益的案例,其教导深入,值得反省。

  1997年末,喷鼻香港A公司由日本购买一批钢材,在收到喷鼻香港B公司的订金后,将该批钢材转售给B公司,B公司以异样体例将该批钢材转售给海内C公司,C公司因为没有收支口运营权,又委托D公司作为其进口代庖署理商,对外与B公司签约,并对外开证付款。同时,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即联结承运人E公司及其货运代庖署理人F公司,安排该批钢材由日本口岸装船运往中国目标港,F公司为此向A公司出具了全套正本提单。货色运抵目标港后,由G港务局及其属下港埠公司H公司安排卸货。C公司在得知货色抵港后,并没有践商定向B公司安排声誉证付款,向银行赎取正本提单,而是让D公司凭正本提单报关再连同I公司出具的包管,绕开承运人E公司及其货运代庖署理人F公司,经G港务局赞同,直接从H公司提取了货色,随后将货色转售变现。A公司在得知货色被提取,押汇的票据在跨越商定的开证期被银行退单后,感到局势重要,遂邀同B公司派人一同前往卸货港,向有关方催讨货色丧失落,同时将情况关照承运人E公司及其货运代庖署理人F公司。但是,A公司在催讨货色丧失落的历程中,就支付货款题目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内容迷糊的“闲谈纪要”,事后该纪要失。A公司遂以提单侵权为由,将G港务局及其属下港埠公司H公司、承运人E公司及其货运代庖署理人F公司、提货人C公司、进口代庖署理商D公司、包管方I公司共七家作为原告,告上法院,要求七原告补偿货款丧失落并承当连带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历程中,各方关于无单放货、提货的毕竟并无争议,但原原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闲谈纪要”所记叙内容的认定,原告以为,“纪要”是对催讨丧失落历程的记叙,原告并没有经由历程“纪要”对自己的夷易近事权益作出过嘉奖,“纪要”并不固然是协议,“纪要”能否在各签字方之间组成协议,要看其内容,要从字里行间申明签字人所要表达的意思。原告以为,原告与有关方签订了“纪要”,即表明原告经由历程“纪要”与签字各方组成了新的条约干系,此时提单即不再具有物权凭据的性质,同时也表明原告抛却了凭正本提单向无单放货人、提货人基于侵权主张损害补偿的权益。法院最终支撑了原告的主张。原告因此钱货两失落,教导悲痛。类似案件在我国其他海事法院也曾发作过,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原告的侵权之诉,没有获得法院支撑。

  这类案件原告败诉固然有其本身缘故原因。但从法理的角度申明,这种认定和处理体例确实存在颇年夜争议,值得商讨。赞同的不雅观点以为:无单放货的侵权活动发作后,正本提单持有人若与提货人就提货后的付款题目达成协议,则表明其抛却了对放货人、提货人催讨侵权损害补偿的权益,提单作为物权凭据的功用即丧失落,只需新协议不因违背法则而影响其有效性,则当事人既已对自己的夷易近事权益作出嘉奖,就不容忏悔。反对的不雅观点以为:提单侵权活动之所以建立,是因为其活动自己具有守法性,这种守法性,不因有关当事人事后的活动而窜改,即便有协议,只需该协议未被理想实施,被侵权人的丧失落未获得全部补偿之前,被侵权人就有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夷易近法院提起诉讼,向侵权人催讨损害补偿,而非只能依协议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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