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放货案的思索
案情
江门市金益五金商业无限公司(下称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条约,商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一批电话机。2000年4月13日,经由历程以色列以星汽船无限公司(下称以星公司)在喷鼻香港的代庖署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根据该条约商定,以星公司担当将金益公司这批货色用集装箱从喷鼻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都城圣多名哥。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电话机的买方。
但是,该批货色运抵目标港后,在金益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色却被人提走,使金益公司失落往对这批货色的控制权,最终招致无法发出货款。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不知货色下落的情况下,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要求以星公司补偿货款丧失落64万元及利钱丧失落。
审理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以星公司依照目标港地点国有关划定,向港务局交货,主不雅观上没有不对,并且是实施交货义务的需要步伐。广州海事法院对这起涉外无正本提单放货胶葛案作出一审讯决:采纳原告金益公司对原告以星公司的诉讼恳求。
评析
提单在国际商业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据的法则功用,出口方可以经由历程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色的物权,以确保收取货款,这一点不论是经由历程声誉证体例、笔据付款体例照旧放单前电汇的体例举行收款都是极为重要的。可是关于记名提单,这种做法却并非十拿九稳,并且正面临着越来越年夜的挑衅。
进世后我国法律界出现的一个现象便是海内法院合用本国法则举行讯断的情况越来越不再是什么奇怪事了。根据《夷易近法通则》,“涉外条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条约争议所合用的法则,法则另有划定的除外”。因为良多提单的背面条目都商定利用本国法则,因此可以预见,在提单胶葛中合用本国法则举行审讯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这就激发了另外一个值得收支口企业高度器重的题目,那便是,列国法则关于记名提单的法则性质的划定是很不一样的。
本案是一宗国际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胶葛,在这个个案中,中方当事人确实是蒙受了丧失落,但这缘于他们对商业对手国的法则缺乏需要的了解,其败诉的缘故原因应惹起我们深思。依照老例,提单是承运人据已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色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色。此时,全套正本提单并没有流转出往,仍在金益公司手里。
可是在本案中,没有提单却可以照旧提货。正本,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舶来品色的交付题目有其特另外法则划定:境内口岸舶来品色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担当货色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色。以星公司也称,这批货色已交给圣多名哥口岸。
以星公司在辩论中称,本案提单的签发地是喷鼻香港,货色交付地是多米尼加。货色的交付应合用交货地国的法则。而根据本案交货地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法则划定,以星公司不答应担对原告丧失落的补偿责任。
以星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不雅观点,向广州海事法院供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有关由港IT货的法则划定的详细内容,且这些证据均载有多米尼加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以色列驻多米尼加共和国年夜使馆认证、我国驻以色列年夜使馆转认证的印章和签字。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以星公司依照目标港地点国有关法则的划定,向港务局交货,主不雅观上没有不对,并且是实施交货义务的需要步伐。所以,金益公司要求以星公司补偿丧失落的恳求缺乏法则根据,法院不予支撑。据此,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有关法则划定,该法院讯断采纳金益公司的诉讼恳求。
本案的关键是不认识对方国的法则,为开发新市场支付了高额膏火。同时,这个案例也激发了海商法界争论已久的话题,那便是,记名提单能否是物权凭据?这个题目关于收支口公司而言便是,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否不凭正本提单而将货色放给记名的收货人?该案对那些抱持记名提单是物权凭据不雅观点的收支口公司也敲醒了警钟。
实在,在收支口营业中,多了解一点对方地点国的法则固然是好,但强求收支口公司灵通列国法则则是不理想的。作为收支口公司应该了解的是,关于记名提单可否作为物权凭据的题目,即便在中国也是有争议的,在不合的国家,则更会有迥然不合的划定。因此,准确的做法是,除非货款已发出或已决议抛却经由历程控制物权来确保收取货款,在出口营业中,应慎用记名提单。出口营业中每每年夜概触及记名提单的有几种情况:声誉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货;经由历程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举行托收;放单前电汇(前T/T)。因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据的不确定性,在出口营业中应只管即便防止,实在不得不利用时,应思量年夜概出现的危害并接纳响应的提防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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