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104号通知布告
0 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2008年第104号通知布告
(关于海关办理本国常驻动静机构、本国记者采访东西收支境手续)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104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2008-12-25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条例》、《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国常驻动静机谈判本国记者采访条例》等有关划定,现就海关办理本国常驻动静机构、本国记者采访东西收支境手续通知布告如下:
  一、本国常驻动静机构、本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东西收支境,海关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收支境公用物品羁系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干手续。
  二、对本国国家元首、政府领袖和交际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采访东西,进地步海关凭中外洋交部动静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东西证明信”和东西清单办理手续。国宾代表团会面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东西复运出境。
  三、本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携采访东西临时进境,如约请单元经海关供认具有出具包管函天资,应向进地步海关提交约请单元包管函、东西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如约请单元不具有出具包管函天资,或本国记者无约请单元自行来华采访,应向进地步海关提交经海关供认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包管函或相称于税款的包管金、东西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海关据以办理相干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东西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地步海关办理包管函或包管金结案手续。
  四、本国常驻动静机构、本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临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置装备摆设的,还应向进地步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
  本通知布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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