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78号通知布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78号通知布告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推销税)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78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1-4
【生效日期】2008-11-5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依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海关总署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推销税,刻日为5年(详见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通知布告)。在纳税刻日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在反推销步伐期终复检察询拜访期间继承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推销税(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53号通知布告)。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向反推销盘问拜访构造提出推销及推销幅度期中复审请求,根据反推销盘问拜访构造期中复检察询拜访功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调全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合用的反推销税税率。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5日起,对报告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的铜版纸,海关依照10.4百分的反推销税税率征收反推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推销税的其他事变,仍按海关总署相干通知布告的划定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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