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地到期包管书和进口商承兑包管书
银行保函[Banker’sGuarantee]又称银行包管书。见“银行包管书”。
银行声誉包管书[Banker’s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银行包管书。见“银行包管书”。
包管书[LetterofGuarantee(L/G)]银行包管书的简称。见“银行包管书”。
开证地到期包管书[ImportGuaranteetoExpireatthePlaceofOpeningBank)出口票据必需在划定日期之前交到进口地开证行后才予付款的一种声誉文件。不论出口商照旧出口商经由历程出口地银行议付后的票据都必需在包管书中划定的刻日已往交到进口地开证行。这一划定对出口人带来一定的危害,如票据在寄交途中万一遗失落或耽搁,未能在划定的刻日前到达开证行,则出口商就不能顺遂发出货款。这种包管书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在各银行之间差异较年夜,有的开证行在票据到达时即承当首先付款责任,有的开证行仅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承当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的责任若何,都必需在证内有明白的划定。
进口商承兑包管书[Importer’sAcceptanceGuarantee]银行包管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期间为付款的声誉文件。此体例通俗利用在进口商以承兑交单托收体例成交,另再供给银行包管书的生意。它对出口商供给的保证,因此进口商对汇票的承兑为前提,如进口商违约拒尽对汇票承兑,开证行则不负代为承兑汇票付款的责任,此时出口商虽持有票据,但货款无保证,货色不得不另行处理。因为开证行的包管责任仅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开始,因此,对开证行来说,票据与它并无直接联系干系。因此通俗在包管书中底子不列票据条目,出口商依照生意条约的划定准备票据每每经其往来银行寄给开证行,并嘱其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交付票据,承兑后的汇票由开证行临期间为保管,待汇票到期时,再由开证行代为提醒收款,如进口商照付,则开证行从头到尾仅仅起了通俗托收营业中代收银行的感化。但在进口商不付的情况下,开证行才起包管人的感化。但也有部分开证行以票据经其他转手作为包管书的前提之一。测验年夜编纂拾掇整顿...
上篇:
世袭“第二代贫夷易近和第二代穷人”
下篇:
上海的星巴克正本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