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域商业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边地步区生长与邻接国家之间的疆域商业与经济互助(以下简称“疆域商业”),范例疆域商业中的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活动,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汇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疆域商业”包括边夷易近互市商业、疆域小额商业和边地步区对外经济技能互助。边夷易近互市商业,系指边地步区边夷易近在疆域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赞同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跨越划定的金额大概数量范围内举行的商品交换活动。疆域小额商业,系指我国边地步区经赞同有疆域小额商业运营权的企业,经由历程国家指定的陆地疆域口岸,与邻接国家边地步区的企业大概其他商业机构之间举行的商业活动。边地步区对外经济技能互助,系指我国边地步区经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赞同有对外经济技能互助运营权的企业,与我国邻接国家边地步区展开的承包工程和劳务互助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边贸企业”包括疆域小额商业企业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企业。疆域小额商业企业,系指我国边地步区经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大概其授权部分赞同,有疆域小额商业运营权的企业。对外经济技能互助企业,系指我国边地步区经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赞同,有与我国邻接国家边地步区展开承包工程和劳务互助项目等对外经济技能互助运营权的企业。第四条边地步区边夷易近在互市商业区内举行互市商业时,可以以可兑换货泉、人夷易近币大概邻接国家的货泉计价结算。第五条边贸企业与邻接国家的企业和其他商业机构之间举行疆域商业时,可以以可兑换货泉大概人夷易近币计价结算。第六条边贸企业举行疆域商业,该当依照有关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和出口核销手续。第七条边贸企业该当在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赞同其疆域小额商业运营权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运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登记存案,凭工商局宣布的营业执照及外经贸部分的赞同件领榷疆域商业企业外汇登记证》。第二章 结汇、售付汇及外汇帐户的管理第八条边贸企业常常项刻下外汇收进,可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留存外汇,凌驾部分该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九条边贸企业常常项刻下对外支付用汇该当依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划定》,持与支付体例响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和有效凭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条易货商业项下支付定金或商业隶属费用,经外汇局赞同后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第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照本办法为边贸企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营业,并依照划定考核响应的有效凭据和有效商业票据。
第十二条边贸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需经外埠外汇局赞同,并持“外汇帐户开户赞同书”和“疆域商业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于帐户开立后15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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