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庖署理条约胶葛案
0 ihunter 2010/06
海上货运代庖署理条约胶葛案
[案情]
原告:浙江远达国际货运无限公司(下称远达公司)
原告:庄英晖
原告:宁波市保税区倍超国际商业无限公司(下称倍超公司)
1999年3月2日至3月11日,倍超公司委托庄英晖办理两票货色的出口货运事变。庄英晖受托后,以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下称天远货运甬办,该办于1999年3月18日建立,庄英晖被委任为担当人,运营范围为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庖有关事变,同年12月,该办停业清理)名义,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该两票货色的出口货运代庖署理事变。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运费预付等。远达公司如约办妥出口货运事变,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同年3月23日,远达公司开具该两票货色海运费发票交给庄英晖并向其催要运费。尔后,倍超公司依庄英晖指令将运费支付接纳本案有关的宁波保税区亿豪国际商业无限公司(下称亿豪公司)。催款未果,远达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庄英晖、倍超公司,要求判令支付其垫付运费。
原告远达公司诉称:原告接受庄英晖以天远货运甬办名义的委托,如约办妥两票货色的出口货运事变,并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庄英晖未支付运费,倍超公司接受错误指令支付运费,均答应担责任。恳求判令两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海运费39200美元,折合人夷易近币350260元。
原告庄英晖辩称:其活动非团体活动。倍超公司支付的运费系付给亿豪公司,非由其团体据有,恳求判令采纳对其自己的起诉。
原告倍超公司辩称:倍超公司与天远货运甬办存在委托干系,但与原告没有直接委托干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且倍超公司己支付运费,恳求判令采纳对倍超公司的起诉。
[审讯]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倍超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委托干系,且倍超公司已依照其受托人的指令实施了运费支付义务,倍超公司按指令付费的活动并无不当,故不该再对原告承当支付垫付费用的责任。原告庄英晖在操作本案贷代营业时,其身份为天远货运甬办担当人,故庄英晖的活动不该认定为团体活动。其活动的法则结果也不该由其团体承当。该院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如下讯断:采纳原告远达公司对原告庄英晖、倍超公司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平,向浙江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庄英晖的活动系职务活动,证据缺乏。倍超公司失落臂财政轨制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应付给上诉人的运费支付给第三人,该当补偿上诉人的运费丧失落。恳求打消原判,依法改判支撑其诉讼恳求。
两被上诉人辩论称:原判认定毕竟清晰,合用法则准确,恳求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根据各方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二审法院确认如下毕竟:涉案两票营业,庄英晖从未向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报告叨教过。庄英晖在办理涉案两票营业时,系亿豪公司海运部司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团体在从事生意活动时,具有多种身份是罕见的现象,其以何种身份从事生意活动,应由其举证证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庄英晖的活动系职务活动,如由单元委托授权书,或与生意工具签订的条约上盖有单元公章等等,故其活动系团体活动,夷易近事责任应由其团体承当。庄英晖委托远达公司办理涉案两票货色的出口货运代庖署理事变时,将载有“托运人”为倍超公司的托单等材料交与远达公司,故可认定远达公司晓得倍超公司与庄英晖之间委托代庖署理干系的存在,远达公司与庄英晖之间的委托条约直接束缚远达公司和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垫付货色运费,应由委托人倍超公司了偿并支付利钱。况且,倍超公司实施不当,系因其选任受托人不当所致,由此发作的夷易近事责任理应自负;至于远达公司关于判令庄英晖和倍超公司连带支付运费的恳求,既无毕竟基础,亦无法则根据,不予支撑。为此,二审法院依照《夷易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条约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划定,于2001年7月3日作出终审讯决:打消一审讯决;由倍超公司支付远达公司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及利钱3000美元,折合人夷易近币350260元,于讯断送达之日内付清;三、采纳远达公司对庄英晖的诉讼恳求。
[评析]
远达公司垫付了海运费,其基于委托干系的恳求可否获得支撑,取决于对下面三个关键题目的认识,对此,一、二审法院的不雅观点截然相反,现分述如下:
一、庄英晖活动的性质。在从事夷易近事生意活动时,团体有多种身份是罕见的现象,当其主张系职务活动时,应由其举证证明,如未能举证,则应负举证不能之法则结果。本案中,庄英晖未能举证,故其活动系团体活动。毕竟上,在本案中另有其他证据证明庄英晖活动的性质:庄英晖以天远货运甬办名义委托远达公司时,天远货运甬办尚未建立,庄英晖也不年夜概是担当人;倍超公司接受的是庄英晖团体指令;运费付至庄英晖任海运部司理的亿豪公司;其主管单元从未授权亦部晓得庄英晖曾从事涉案两票营业等。
二、倍超公司和远达公司间的法则干系。他们之间能否存在委托干系,是合用《条约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前提,也是远达公司诉讼恳求可否获得支撑的关键。本案中双方委托干系是存在的,可合用《条约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委托人主动介入的划定,来由如下:1、倍超公司明知庄英晖团体无从事贷代营业资历,势需要转委托本领办妥多托事变;2、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可藉此途径晓得倍超公司于庄英晖代庖署理干系的存在。不论庄英晖能否告知远达公司该代庖署理干系的存在,亦可发作委托人的主动介入。发作的法则结果是,庄英晖与远达公司之间的委托条约直接束缚倍超公司与远达公司。
依照上述申明,连系《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可得出两个结论:1、倍超公司应支付运费给承运人; 2、在远达公司垫付运费的情况下倍超公司应将将运费支付给远达公司。本案中,倍超公司按庄英晖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了与本案有关的亿豪公司,显系实施不当,答应担响应夷易近事责任。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庄英晖的缘故原因形成了倍超公司的错付,责任应由庄英晖承当,这一不雅观点能否建立?
三、在本案中庄英晖能否该当承当责任。在委托人主动介入气象下,条约将对委托人发作束缚力,而代庖署理人既不享有条约权益,也不承当条约义务,故庄英晖作为倍超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在本案中不答应担责任。另外,根据《条约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划定,因为庄英晖的缘故原因形成倍超公司违约,倍超公司应向远达公司承当违约责任,其和庄英晖之间若由胶葛,可根据法则划定或商定另行处理。综上,依照《条约法》第四百零二条划定或一百二十一条的划定,得出的结论是同等的。倍超公司应再次支付运费、岂不冤哉?
实在不然,来由有三:其一,倍超公司深信庄英晖的诚信,委托其办理涉案营业,按其指令付款。但是庄英晖并非如倍超公司想象,也孤负了倍超公司的信任。究其缘故原因,系倍超公司选任代庖署理人不当;其二,倍超公司将运费支付接纳整个生意历程毫无联系干系的亿豪公司,不但违背商业知识,也违背财政结算轨制的划定;其三,《海商法》第六十九条明白划定托运人应按商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故倍超公司具有检察亿豪公司能否有权收取运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远达公司要求倍超公司支付其垫付运费的恳求,应予支撑,而庄英晖在本案中不答应担责任。
[几种可以思量的思绪]
在本案审理历程中,也曾思量过另外几种思绪:
一、合用代位求偿权轨制处理本案
有对题目的界定,才有讨论的年夜概。合用代位求偿权处理本案,似可界说为远达公司垫付海运费后,享有代位使用承运人对托运人倍超公司求偿运费的权益。但这一思绪不当:1、代位求偿权应在法则有直接划定或商定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本案中远达公司垫付运费后,既无法定的代位求偿权,亦无倍超公司予承运人的商定; 2、该思绪可处理远达公司的适格原告题目,但基于《条约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划定,远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可根据委托条约获得保护,无须绕圈子处理其主体资历题目;3、远达公司起诉根据的是海上货色运输代庖署理条约,而非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自己。
二、合用条约债务让渡轨制处理本案
基于异样的来由,先对本案条约债务让渡作一界定,即承运人经由历程协议将其债务(运费)让渡给远达公司,然后由远达公司使用对债务人倍超公司的债务(运费)。这一思绪亦不可取,因为:1、条约债务让渡有一根基要求,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须达成协议,而本案中,承运人与远达公司间没有协议:2、远达公司获得并获得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基于其垫付运费的活动,以及{条约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划定;3、债务人让渡权益,应关照债务人,不然,该让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本案中,承运人未关照债务人倍超公司,债务让渡对倍超公司不发生效能。
三、代价权衡
即固有的生意体例与合理之间的代价权衡。在类似本案连环委托办理货运代庖署理事变的干系中,年夜概固有的生意体例是下家向上家代收运费。这种体例不但为该行业所允许,且具有手续简练、苦守高等利益,可是在出现如庄英晖之活动情况下,托运人答应担再次支付运费的责任,如前所述,他并不冤枉。在固有的生意体例中并存的苦守和危害责任之间举行选择,是生意各方的事变;在固有生意体例与合理之间举行选择,法院选择的是合理。
这里隐含一个前提,即本案中当事人各方未明白商定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倘使有如许明白的商定,而其他毕竟稳定,该若那边理?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法则干系。第一,庄英晖与倍超公司委托代庖署理干系中的权益义务为:委托庄英晖办理涉案营业,并支付运费给庄英晖,再由庄支付给远达公司;第二,庄英晖与远达公司委托干系中的权益义务为: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货代营业,由庄英晖代收运费并支付给远达公司;第三,基于《条约法》第四百零二条划定组成的远达公司与倍超公司间的法则干系,权益义务直接受庄英晖与远达公司间条约的束缚。
上述三个法则干系中,庄英晖的地位是关键,他既是倍超公司的代收代付运费人,又是远达公司的运费代收代付人,他照旧束缚倍超公司与远达公司的委托条约中的运费代收代付人,他嘉奖了运费,责任由谁承当,是倍超公司,照旧庄英晖自己?在束缚远达公司与倍超公司的条约中,明白了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双方就此达成了满意,应如约实施。倍超公司按庄英晖指令支付了运费,即为实施了支付义务。因为依条约商定,其实施义务的工具是庄英晖,不组成错付。根据庄英晖与远达公司的委托条约,庄英晖代收运费后,由义务虚时支付运费,其嘉奖运费的活动,组成了对远达公司的违约,答应担违约责任。(浙江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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